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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的外国船舰航行问题
发布时间:
20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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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对外发表关于领海部分基线及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声明,把金门、马祖、东引、乌丘等岛划入大陆领海基线之内,将其视为绝对国家主权的内水。 中国的台湾海峡,是基本适用"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行"的海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领海宽度,我国政府已宣布我领海为12海里(宽),台湾海峡两边领海相加已经超过24海里,因此海峡中间部分即为公海。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台湾海峡属于敏感的紧张区域,军舰一般很少从这里通过。而美国海军认定,台湾海峡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认定台湾海峡属于各国船舰可以自由通行的国际水域,因此美国船舰在这里也享有"过境通行权"。美国海军实际上是认定自己的军舰在所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都拥有自由航行的权利;在台湾海峡也是如此。 但是,美国方面的上述认定,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如果坚持引用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的例外条款,美国和其它国家的船舰行经台湾海峡时,将不能适用"过境通行",而必须遵守有约束性的"无害通行"原则。因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因此两岸之间的海峡即使是国际航行海峡,其它国家船舰通行时,也不能享有"过境通行权",而必须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5条"无害通行"原则的约束。 所谓"无害通行权",其条件包括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及安全,不进行捕鱼活动,不违犯防止污染和沿海国关税、财政、移民或卫生规则;通过时必须是持续和迅速的,除因不可抗拒或因遇难或为拯救遇险所必需者外,不得停止航行和抛锚。对于军舰而言,通过海峡时是否持续和迅速,是判断沿海国是否受到尊重的重要标志。 "无害通行"还对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舰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它规定凡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舰不可从事以任何种类的武器来进行的任何操练或演习,也不可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并严禁在船上起降或接载任何飞机;这些都是有形的约束,沿海国容易侦察到这些有形信息。至于禁止通过海峡的船舰进行收集情报,或从事影响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之宣传,则是无形的约束,包括发射声纳或进行电子侦察,沿海国如果没有相应的科技实力,就无法准确捕捉和掌握这些无形信息。 尽管台湾海峡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外国船舰可以在这里通行。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作为该海峡沿岸国的中国,就没有任何权利对通过这里的外国船舰施加法律影响。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船舰是可以有权穿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是该公约同时又规定,沿岸国有权要求通过此类海峡的外国船舰事先向沿岸国予以通报。当然这需要该沿岸国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来加以规定。这也就是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可以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对通行与海峡的外国船舰的行动,加以适当的管辖或限制。在这方面,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还是有制定并实施法律的一些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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