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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5-11-3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6日通过并生效)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类、二类海船、河船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船舶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4月1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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