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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船舶登记证书、证明书、申请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各海(水)监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起,启用下述新的船舶登记证书、证明书、申请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其中,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已经通知各登记机关订购,其余证书、证明书、申请书由我局近期内免费寄送各单位。
    登记工作中,上述各项申请书可以由各登记机关或申请人自行复制,证书、证明书因带有防伪标志必须使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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