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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运营资质管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 2006-3-27
    日前,交通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和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挂靠。
  此次新规定的出台,是针对交通部2001年颁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而实施
  关于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通知》规定,一是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动态报备制度。当《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企业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客运企业的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查验后,逐级转报原审批部门。
  二是建立经营资质动态检查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除每年上半年统一进行年度核查外,对跨省运输的企业还应在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上门现场抽查。
  由于近期船舶挂靠经营现象又有反弹,交通部此次重申,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出让其经营资格,接受船舶挂靠。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确定的企业化经营方式,将其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安全责任纳入相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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